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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个人抵扣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企帮帮 8934 2018-07-04
创业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拓宽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了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同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范了办税手续和税收征管流程,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快速落地。
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上述试点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这一规定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类似,但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仅仅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与被投资企业其他相关的所得,例如持有股权环节中取得的股息所得就不能被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满2年是指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在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时,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累计数计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该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执行,以两年研发费用的总额占比来计算。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的任一时点,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天使投资人的手续办理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登记”:
1、备案环节。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报告环节。天使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投资抵扣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一并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登记环节。初创科技型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并在下一次申报投资抵扣时,向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一般情况下,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资抵扣申报。因此,进行投资抵扣时,若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得地进行投资抵扣;若是被投资企业上市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并进行投资抵扣;若被投资企业注销的,纳税人还留有未抵扣完的投资额,则应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资抵扣。
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优惠政策执行。
举个例子:
天使投资人李先生2016年9月投资厦门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公司,实缴出资10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2018年10月,李先生获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20万,11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5%的股权,获得现金800万元。
(1)李先生对A公司的投资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700万元(1000×70%)。
(2)2018年10月李先生获得股息20万,无法享受投资抵扣,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3)11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股权,应纳税所得额=800-1000÷10%×5%=300万元,抵扣后在现阶段无需缴纳税款,剩余4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转让A公司股权时进行抵扣。
假设2020年12月,A公司资不抵债,注销清算。李先生2021年8月份转让其在厦门投资的另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部分股权(假定暂不考虑B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李先生2024年5月再次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
(4)2020年12月A公司注销清算后,2021年8月李先生转让B公司股权时,因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不足36个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小于400万元,可予以抵扣,剩余25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可结转抵扣以后年度转让B股权时继续抵扣。
(5)2024年5月李先生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公司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李先生投资A公司剩余的250万元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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