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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业走逃 下游企业需要补税吗(已解决)
企帮帮 8515 2018-07-04
常常有纳税人提问:“我们这一笔交易是真实交易,供应商(上游企业)走逃了,我们需要补税吗?”今天我们来好好谈谈这个问题。
举例说明
A企业是B企业的上游供货商。2018年3月1日,B企业向A企业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税金额为117万元人民币。交易已于2018年3月15日执行完毕,货物及附属各种资料均已交接,A公司于5月13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B企业收到发票后已进行认证抵扣。
5月,B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A企业已走逃(失联),B企业需要进行相对应17万税额的进项转出。
B企业认为这是主管税务机关将追不回来的税转移给下游企业,表示很疑惑。
面对此类问题,小编很喜欢一句话——“依法行政”。
所以别的我们先不说,直接来看相关法律内容。
法律相关
以下内容均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
文件中第一条提到:“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文件中第二条到:“(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文件中第一条提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结论是:
依法,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的,下游企业需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可继续申报抵扣所以请各位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多加注意上游企业的企业资质和情况,防止出现相关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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